【四川藥監(jiān)】第二類醫(yī)療器械注冊申報常見問題答疑
發(fā)布日期:2024-05-22 閱讀量:次
5月20日,四川省藥監(jiān)局通過其官方微信公眾號整理了第二類醫(yī)療器械注冊申報中的常見問題,并進行權威答疑?,F為大家整理匯總如下:
體系核查篇
Q1:第二類醫(yī)療器械注冊人在注冊申報前搬遷生產地址,現申報生產地址與原檢驗用產品和臨床試驗用產品生產地址不一致時,應如何辦理?
A1:注冊申請人應按照《四川省第二類醫(yī)療器械注冊質量管理體系核查工作程序》第二十四條相關要求 “申請人完成產品檢驗后,因規(guī)劃調整、房屋拆遷等特殊原因需要變更生產地址的,可向省局提出申請,在地址變更前,由省審評中心提前開展檢驗用產品和臨床試驗用產品的真實性及相應體系核查。在后續(xù)技術審評過程中組織的體系可不進行產品真實性核查。”
Q2:對于試產用于注冊自檢的樣品,其成品檢驗和注冊自檢是否可以共同開展?
A2:注冊申請人應按照《醫(y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guī)范》《醫(yī)療器械注冊自檢管理規(guī)定》等規(guī)定,建立自檢相關的要求并實施注冊自檢。在成品檢驗的項目和注冊自檢的項目、檢驗方法等完全一致的情況下可以共同開展,無需重復完成兩次檢驗。
體外診斷試劑篇
Q1:體外診斷試劑溯源是否必須溯源到國家標準品?
A1:不需要。有適用國家標準品的項目,應使用國家標準品進行產品檢驗。溯源時可溯源至適用的國際標準品、參考測量程序或已上市同類產品的測量體系。
Q2:有適用國家標準品的體外診斷試劑產品技術要求中是否需要明確國家標準品符合性要求?
A2:需要。對于有適用的國家標準品的體外診斷試劑,產品技術要求性能指標應明確國家標準品名稱、組成等信息,并明確性能指標要求。若是在產品注冊證有效期內新發(fā)布適用的國家標準品,注冊人應及時變更產品技術要求。
Q3:為縮短研發(fā)周期,分析性能評估和穩(wěn)定性研究用試劑能否采用研發(fā)實驗室生產的小試樣品?
A3:不能。分析性能評估和穩(wěn)定性研究用試劑應為原材料和生產工藝經過選擇和確定后,在有效質量管理體系下生產的體外診斷試劑產品。申請人研發(fā)實驗室的生產條件(工藝、環(huán)境、設備、人員等)與生產車間不一致,因此申請人研發(fā)實驗室配制試劑的分析性能評估資料和穩(wěn)定性研究資料不作為注冊資料提交。
Q4:體外診斷試劑產品,在提交補正資料時,可否根據研究進展延長有效期?
A4:按照《四川省醫(yī)療器械快速審評審批辦法》第七條“對于體外診斷試劑產品,在提交補正資料時,可根據研究進展新增適用機型或變更有效期”,申請人可以在提交補正資料時根據研究進展延長效期,但考慮到體系核查完整性以及補正資料時限等因素,延長效期不應超過六個月。
來源:四川藥監(jiā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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