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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型半胱氨酸測定試劑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18年第8號)

發(fā)布日期:2018-01-16 閱讀量:次

附件:同型半胱氨酸測定試劑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18年第8號).doc

同型半胱氨酸測定試劑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旨在指導注冊申請人對同型半胱氨酸測定試劑注冊申報資料的準備及撰寫,同時也為技術審評部門對注冊申報資料的技術審評提供參考。

本指導原則是對同型半胱氨酸測定試劑的一般要求,申請人應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確定其中內容是否適用,若不適用,需具體闡述理由及相應的科學依據,并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對注冊申報資料的內容進行充實和細化。

本指導原則是供申請人和審查人員使用的指導文件,不涉及注冊審批等行政事項,亦不作為法規(guī)強制執(zhí)行,如有能夠滿足法規(guī)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應提供詳細的研究資料和驗證資料。應在遵循相關法規(guī)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是在現(xiàn)行法規(guī)、標準體系及當前認知水平下制定的,隨著法規(guī)、標準體系的不斷完善和科學技術的不斷發(fā)展,本指導原則相關內容也將適時進行調整。

一、適用范圍

同型半胱氨酸測定試劑用于體外定量測定人血清或血漿中同型半胱氨酸的濃度。從方法學考慮,本指導原則主要指基于分光光度法原理,利用全自動、半自動生化分析儀或分光光度計,在醫(yī)學實驗室采用酶循環(huán)法進行同型半胱氨酸定量檢驗所使用的臨床化學體外診斷試劑,根據測定方法可分為速率法和終點法兩種。

本指導原則不適用于干式同型半胱氨酸測定試劑。依據《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5號)、《食品藥品監(jiān)管總局關于印發(fā)體外診斷試劑分類子目錄的通知》(食藥監(jiān)械管〔2013〕242號),同型半胱氨酸測定試劑管理類別為二類,分類代碼為6840。

二、注冊申報資料要求

(一)綜述資料

綜述資料主要包括產品預期用途、產品描述、有關生物安全性方面說明、研究結果的總結評價、同類產品上市情況介紹等內容,應符合《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5號)和《關于公布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準證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公告2014年第44號)相關要求。下面著重介紹與同型半胱氨酸測定試劑預期用途有關的臨床背景情況。

體內的同型半胱氨酸(HCY)來源于蛋氨酸,蛋氨酸主要來源于食物。蛋氨酸分子含有甲基,在ATP作用下生成S-腺苷蛋氨酸后,可通過各種轉甲基作用為體內已知的50多種具有重要生理活性的物質提供甲基。血漿中同型半胱氨酸分為結合型和游離型兩種,以四種分子形式存在。我們通常測定的是血漿中總同型半胱氨酸。國外,1995年Bouskey等匯集分析了27個研究單位、總人數(shù)為4666例的臨床研究結果。發(fā)現(xiàn)10%的冠心病患者是由高同型半胱氨酸血癥所致。血漿HCY每增加5mmol/L,相當于血清膽固醇增加0.5mol/L(20mg/dL)對血管造成的危害。一項對587例血管造影確診的冠心病患者進行的4.6年隨訪研究,共有64例死亡。四年時間里,同型半胱氨酸水平<9mmol/L者死亡率為3.8%,而相比同型半胱氨酸水平≥15mmol/L者死亡率為24.7%。在分析中,去除其他可能的影響因素(年齡、性別、吸煙史和高膽固醇血癥等),同型半胱氨酸水平為9—14.9mmol/L患者病死率是血清水平<9mmol/L患者的1.9倍(p<0.05);而同型半胱氨酸水平為15—19.9mmol/L患者病死率則是血清水平<9mmol/L患者的2.8倍(p<0.05);同型半胱氨酸水平為>20mmol/L患者病死率則是血清水平<9mmol/L患者的4.5倍(p<0.02)。上述研究表明,高同型半胱氨酸血癥是冠心病有力的危險預測因子。

(二)主要原材料研究資料(如需提供)

主要原材料(例如酶及其他主要原料)的選擇、制備、質量標準及試驗驗證研究資料;質控品、校準品的原料選擇、制備、定值過程及試驗資料;校準品的溯源性文件,包括具體溯源鏈、試驗方法、數(shù)據及統(tǒng)計分析等詳細資料。

(三)主要生產工藝及反應體系的研究資料(如需提供)

1.主要生產工藝介紹,可用流程圖方式表示,并簡要說明主要生產工藝的確定依據。企業(yè)應采用經過驗證,能夠保證產品質量的生產工藝。

2.主要反應體系的研究資料,包括:樣本采集及處理、樣本要求,確定反應校準品、樣本和試劑的用量、緩沖液、時間、波長等條件的確認資料及試驗數(shù)據,校準方法、質控方法等。

(四)分析性能評估資料

申請人應當提交對試劑進行的所有性能驗證的研究資料,對于每項分析性能的評價都應包括具體的研究項目、試驗設計、研究方法、可接受標準、試驗數(shù)據、統(tǒng)計方法(如有)、研究結論等詳細資料。性能評估時應將試劑和所選用的校準品、質控品作為一個整體進行評價,評估整個系統(tǒng)的性能是否符合要求。有關分析性能驗證的背景信息也應在申報資料中有所體現(xiàn),包括試驗地點、適用儀器、試劑規(guī)格和批號、所選用的校準品和質控品、臨床樣本來源等。

對于本試劑,建議著重對以下分析性能進行研究:

1.準確度

對測量準確度的評價依次包括:與國家標準品(和/或國際標準品)的相對偏差、回收試驗、方法學比對等方法,申請人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以下方法的一項或幾項進行研究。

(1)與國家(國際)標準品的相對偏差

如果研究項目有相應國家(國際)標準品,則使用國家(國際)標準品進行驗證,重點觀察對相應標準品檢測結果的偏差情況。

(2)回收試驗

用于評估定量檢測方法準確測定加入純品(或標準溶液)的能力,結果用回收率表示。通常對樣本進行3—5次回收試驗,取平均值即平均回收率。

回收試驗注意事項:

①加入的純品(或標準溶液)體積與人源樣本體積比應不會產生基質的變化;

②盡量使加入標準液后樣本中的被測物濃度接近醫(yī)學決定水平(10~20μmol/L);

③純品(或標準溶液)的濃度應該足夠高,以得到不同濃度的回收樣本。

(3)方法學比對

采用參考方法或國內/國際普遍認為質量較好的已上市同類試劑作為比對方法,與擬申報試劑同時檢測一批臨床樣品(至少40例樣本),從測定結果間的差異了解擬申報試劑與參比方法間的偏倚。如偏倚很小或在允許的誤差范圍內,說明兩檢測系統(tǒng)對病人標本測定結果基本相符,對同一份臨床樣本的醫(yī)學解釋,擬申報試劑與對比方法相比不會產生差異結果。

在實施方法學比對前,應分別對擬申報試劑和比對試劑進行初步評估,只有在確認兩者都分別符合各自相關的質量標準后方可進行方法學比對。方法學比對時應注意質量控制、樣本類型、濃度分布范圍并對結果進行合理的統(tǒng)計學分析。

2.空白吸光度

用試劑在說明書規(guī)定參數(shù)下測試指定空白樣本,記錄測試反應完成后的吸光度值(A),測試結果即為試劑空白吸光度測定值。

注:空白樣本可以是純水、生理鹽水、零校準液等。

3.空白吸光度變化率(如適用)

用試劑測試指定空白樣本,記錄在試劑規(guī)定參數(shù)下的吸光度差值,空白吸光度變化率(ΔA/min)應不大于企業(yè)規(guī)定值。

4.分析靈敏度

用試劑測試同型半胱氨酸已知濃度在(5—15)μmol/L的樣本,記錄在試劑規(guī)定參數(shù)下的吸光度差值。

(1)對于終點法測試的試劑,10.0μmol/L樣本的吸光度變化(ΔA)應不小于0.02。

(2)對于速率法測試的試劑,10.0μmol/L樣本的吸光度變化率(ΔA/min)應不小于0.01。

5.重復性

測量批內精密度的評估應包括兩個濃度水平的樣本進行,兩個濃度都應在試劑盒的測量范圍內,通常選用該檢測指標的參考區(qū)間附近和異常樣本,建議采用人源樣本或與人源樣本基質接近的樣本進行試驗。選擇重復測試濃度為(10.0±2.0)μmol/L的樣本,所得結果的變異系數(shù)(CV)應不大于5%,(20.0±4.0)μmol/L的樣本,所得結果的變異系數(shù)(CV)應不大于3%。

6.批間差

用3個不同批號的試劑分別測試(10.0±2.0)μmol/L的樣本,每個批號測試3次,分別計算每批3次測定的均值,計算相對極差。

7.線性

建立試劑線性范圍所用的樣本基質應與臨床實際檢測的樣本相似,理想的樣本為分析物濃度達到預期測定上限的混合人血清(或其他人源樣本),制備低濃度樣本時應充分考慮稀釋對樣本基質的影響,建議稀釋液盡量采用陰性血清。建立線性范圍時,需在預期測定范圍內選擇7—11個濃度水平。例如,將預期測定范圍加寬至130%,在此范圍內選擇更多的濃度水平,然后依據試驗結果逐漸減少數(shù)據點(最終不得少于7個水平)直至表現(xiàn)出線性關系,可發(fā)現(xiàn)最寬的線性范圍。驗證線性范圍時可選擇5—7個濃度水平。

超出線性范圍的樣本如需稀釋后測定,應做相關研究,明確稀釋液類型及最大可稀釋倍數(shù),研究過程應注意基質效應影響,必要時應提供基質效應研究有關的資料。

8.干擾試驗

考察樣本中常見干擾物質對檢測結果的影響,如膽紅素、血紅蛋白、甘油三酯;同時根據不同檢驗原理選擇特異性干擾物質(如血氨、S-腺苷蛋氨酸、抗壞血酸、谷胱甘肽等)進行檢測。干擾物濃度的分布應覆蓋人體生理及病理狀態(tài)下可能出現(xiàn)的物質濃度。方法為對模擬添加干擾物的樣本分別進行驗證,樣本量選擇應體現(xiàn)一定的統(tǒng)計學意義,說明樣本的制備方法及干擾試驗的評價標準,確定可接受的干擾物質極限濃度。待評價同型半胱氨酸樣本濃度應至少包含臨近醫(yī)學決定水平(或正常參考區(qū)間上限)。

藥物干擾的研究可根據需要由申請人選擇是否進行或選擇何種藥物及其濃度進行。

9.校準品、質控品賦值(如適用)

(1)應參照GB/T 21415—2008《體外診斷醫(yī)療器械 生物樣品中量的測量 校準品和控制物質賦值的計量學溯源性》的要求,提供企業(yè)(工作)校準品及試劑盒配套校準品賦值及不確定度計算記錄,提供質控品定值及其靶值范圍確定的記錄。

(2)均一性

取同批號的一定數(shù)量最小包裝單元的校準品、質控品,每包裝單元測試1次,按下面的公式計算測試結果的平均值(x1)和標準差S1;另用一個上述校準品最小包裝單元連續(xù)測試相同次數(shù),計算測試結果的平均值(x2)和標準差S2;按下列各公式計算瓶間重復性CV%,所有參數(shù)的瓶間重復性結果均應符合要求。

同型半胱氨酸測定試劑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18年第8號)(圖1)

10.其他需注意問題

對于適用多個機型的產品,應提供如產品說明書【適用機型】項中所列的所有型號儀器的性能評估資料。

如有多個包裝規(guī)格,需要對不同包裝規(guī)格之間的差異進行分析或驗證,如不同包裝規(guī)格產品間存在性能差異,需要提交采用每個包裝規(guī)格產品的分析性能評估。如不同包裝規(guī)格之間不存在性能差異,需要提交包裝規(guī)格之間不存在性能差異的詳細說明,具體說明不同包裝規(guī)格之間的差別及可能產生的影響。

試劑盒的樣本類型如包括血清和血漿樣本,則應對二者進行相關性研究以確認二者檢測結果是否完全一致或存在某種相關性(如系數(shù)關系)。對于血漿樣本,申請人應對不同的抗凝劑進行研究以確認最適的抗凝條件以及是否會干擾檢測結果。

(五)參考區(qū)間確定資料

應提交驗證參考區(qū)間所采用樣本來源、詳細的試驗資料、統(tǒng)計方法等。

應明確參考人群的納入、排除標準,研究表明同型半胱氨酸與性別、年齡具有一定相關性,建議廠家根據臨床需要,必要時對不同性別、不同年齡(或選擇特定年齡段)進行考察,研究例數(shù)均應符合統(tǒng)計學要求。

若引用針對中國人群參考區(qū)間研究的相關文獻,應明確說明出處,并進行驗證。研究結果應在說明書【參考區(qū)間】項中進行相應說明。

(六)穩(wěn)定性研究資料

穩(wěn)定性研究主要包括效期穩(wěn)定性、熱穩(wěn)定性、運輸穩(wěn)定性、開瓶(復溶)穩(wěn)定性等,申請人可根據實際需要選擇合理的穩(wěn)定性研究方案。穩(wěn)定性研究資料應包括研究方法的確定依據、具體方法及過程。對于效期穩(wěn)定性研究,應提供至少3批樣品在實際儲存條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研究資料。如產品包含校準品和質控品,應提供相應穩(wěn)定性試驗研究資料。

應對樣本在不同儲存條件下的穩(wěn)定性期限進行研究,并在說明書中樣本要求處明示。(注:若有相關文獻中已明確說明,亦可作為依據。)

(七)臨床評價資料

臨床試驗資料應符合《關于發(fā)布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的通告》(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通告2014年第16號)的要求,同時研究資料的形式應符合《關于公布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準證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公告2014年第44號)臨床研究資料有關的規(guī)定。下面僅對臨床試驗中的基本問題進行闡述。

1.研究方法

選擇境內已批準上市的性能不低于擬申報產品的同類產品作為對比試劑,采用試驗用體外診斷試劑(以下稱考核試劑)與之進行比較研究試驗,證明本品與已上市產品等效。

2.臨床研究單位的選擇

應在至少兩家經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備案的臨床試驗機構開展臨床試驗,臨床研究單位試驗操作人員應有足夠的時間熟悉檢測系統(tǒng)的各環(huán)節(jié)(試劑、質控及操作程序等),熟悉評價方案。在整個試驗中,考核試劑和對比試劑都應處于有效的質量控制下,最大限度保證試驗數(shù)據的準確性及可重復性。

3.倫理要求

臨床試驗必須符合赫爾辛基宣言的倫理學準則,必須獲得臨床試驗機構倫理委員會的同意。研究者應考慮臨床試驗用樣本,如血清、血漿等的獲得或試驗結果對受試者的風險性,應提交倫理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及受試者的知情同意書。對于例外情況,如客觀上不可能獲得受試者的知情同意或該臨床試驗對受試者幾乎沒有風險,可經倫理委員會審查和批準后免于受試者的知情同意。

4.臨床試驗方案

臨床試驗實施前,研究人員應從流行病學、統(tǒng)計學、臨床醫(yī)學、檢驗醫(yī)學等多方面考慮,設計科學合理的臨床試驗研究方案。各臨床研究機構的方案設置應保持一致,且保證在整個臨床試驗過程中遵循預定的方案實施,不可隨意改動。整個試驗過程應在臨床研究機構的實驗室內并由本實驗室的技術人員操作完成,申報單位的技術人員除進行必要的技術指導外,不得隨意干涉試驗進程,尤其是數(shù)據收集過程。

試驗方案中應確定嚴格的病例納入/排除標準,任何已經入選的病例再被排除出臨床研究都應記錄在案并明確說明原因。在試驗操作過程中和判定試驗結果時應采用盲法以保證試驗結果的客觀性。各研究單位選用的對比試劑應保持一致,所用機型應進行適用性驗證,以便進行合理的統(tǒng)計學分析。另外,考核試劑的樣本類型應與產品說明書一致,且不應超越對比試劑對樣本類型的檢測要求,如果選擇了對比試劑適用樣本類型以外的樣本,則應對額外的樣本類型進行驗證。

5.研究對象選擇

臨床試驗應選擇具有特定癥狀/體征人群作為研究對象。申請人在建立病例納入標準時,應考慮到不同人群的差異,盡量覆蓋各類適用人群。對參考區(qū)間分組的產品,在進行結果統(tǒng)計分析時,應對各類人群分別進行數(shù)據統(tǒng)計分析。

研究總體樣本數(shù)不少于200例,并覆蓋線性范圍,應充分考慮對病理值樣本的驗證,異常值樣本數(shù)建議不少于80例。如參考區(qū)間按年齡或性別分段,建議每一組段樣本數(shù)量應符合統(tǒng)計學要求。

樣本應明確抗凝劑的要求、存貯條件、可否凍融等及避免使用的樣本。試驗中,盡可能使用新鮮樣本,避免貯存。如無法避免使用貯存樣品時,注明貯存條件及時間,在數(shù)據分析時應考慮其影響。

如果聲稱同時適用于血清和血漿樣本,那么血清(或血漿)的試驗例數(shù)參照上述要求,并采用考核試劑同時驗證其中至少100例受試者的自身血清、血漿樣本測試結果間的一致性,也可采取與對比試劑進行對比試驗驗證血漿(或血清)樣本測試結果間的一致性。其中不同濃度樣本分布情況與總例數(shù)中分布情況應一致。

如產品發(fā)生涉及檢測條件優(yōu)化、增加與原樣本類型具有可比性的其他樣本類型等變更事項,臨床樣本總數(shù)至少為100例,并在至少兩家臨床試驗機構開展臨床試驗;變更主要原材料的供應商、參考區(qū)間的變化及增加臨床適應證等變更事項,應根據產品具體變更情況,酌情增加臨床試驗總樣本數(shù)。

6.統(tǒng)計學分析

對臨床試驗結果的統(tǒng)計應選擇合適的統(tǒng)計方法,結合臨床試驗數(shù)據的正/偏態(tài)分布等情況,建議統(tǒng)計學負責人選擇合理的統(tǒng)計學方法進行分析,統(tǒng)計分析應可以證明兩種方法的檢測結果無明顯統(tǒng)計學差異。如相關分析、線性回歸、絕對偏倚/偏差及相對偏倚/偏差分析、配對t檢驗等??己嗽噭┖蛯Ρ仍噭﹥山M檢測結果的相關及線性回歸分析,應重點觀察相關系數(shù)(r值)或判定系數(shù)(R2)、回歸擬合方程(斜率和y軸截距)等指標。在臨床研究方案中應明確統(tǒng)計的檢驗水準及檢驗的假設,即評價考核試劑與對比試劑是否等效的標準。

如試劑盒同時適用于血清和血漿樣本,可采用如相關分析、線性回歸、配對t檢驗等統(tǒng)計學方法來評價血漿和血清樣本測試結果間的一致性。

7.臨床試驗總結報告撰寫

根據《關于發(fā)布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的通告》(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通告2014年第16號)的要求,臨床試驗報告應該對試驗的整體設計及各個關鍵點給予清晰、完整的闡述,應該對整個臨床試驗實施過程、結果分析、結論等進行條理分明的描述,并應包括必要的基礎數(shù)據和統(tǒng)計分析方法。建議在臨床總結報告中對以下內容進行詳述。

(1)臨床試驗總體設計及方案描述

①臨床試驗的整體管理情況、臨床研究單位選擇、臨床主要研究人員簡介等基本情況介紹。

②病例納入/排除標準、不同人群的預期選擇例數(shù)及標準。

③樣本類型,樣本的收集、處理及保存等。

④統(tǒng)計學方法、統(tǒng)計軟件、評價統(tǒng)計結果的標準。

(2)具體的臨床試驗情況

①考核試劑和對比試劑的名稱、批號、有效期及所用機型等信息。

②對各研究單位的病例數(shù)、人群分布情況進行總合,建議以列表或圖示方式給出具體例數(shù)及百分比。

③質量控制,試驗人員培訓、儀器日常維護、儀器校準、質控品運行情況,對檢測精密度、質控品回收(或測量值)、抽查結果評估。

④具體試驗過程,樣本檢測、數(shù)據收集、樣本長期保存等。

(3)統(tǒng)計學分析

①數(shù)據預處理、對異常值或離群值的處理、研究過程中是否涉及對方案的修改。

②定量值相關性和一致性分析

用回歸分析驗證兩種試劑結果的相關性,以y=a+bx和r、R2的形式給出回歸分析的擬合方程,其中:y是考核試劑結果,x是對比試劑結果,b是方程斜率,a是y軸截距,r是相關系數(shù)(要求r>0.975),如r<0.975,應適當擴大樣本量以擴大數(shù)據范圍,R2是判定系數(shù)(通常要求R2≥0.95),計算回歸系數(shù)及截距的95%可信區(qū)間。

分別計算醫(yī)學決定水平處(或正常參考區(qū)間上限)相對偏倚/偏差及95%置信區(qū)間。醫(yī)學決定水平處(或正常參考區(qū)間上限)相對偏倚應不大于允許誤差(建議參照1/2CLIA’88、1/2室間質評可接受范圍、1/2來源于生物變異的總允許誤差、衛(wèi)生行業(yè)標準等相關要求設定允許誤差)。

應給出考核試劑與對比試劑之間的差值(絕對偏倚/偏差)或比值(相對偏倚/偏差)散點圖,觀察并分析各點的偏倚分布情況。

通過相關性分析、配對t檢驗等統(tǒng)計分析方法綜合評價考核試劑與對比試劑等效性。

(4)討論和結論

對總體結果進行總結性描述并簡要分析試驗結果,對本次臨床研究有無特別說明,最后得出臨床試驗結論。

(八)產品風險分析資料

申請人應考慮產品壽命周期的各個環(huán)節(jié),從預期用途、可能的使用錯誤、與安全性有關的特征、已知及可預見的危害等方面的判定以及對患者風險的估計進行風險分析,應符合YY/T 0316—2016《醫(yī)療器械風險管理對醫(yī)療器械的應用》的要求。

(九)產品技術要求

產品技術要求應符合《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5號)和《關于發(fā)布醫(y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編寫指導原則的通告》(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通告2014年第9號)的相關規(guī)定。

同型半胱氨酸測定試劑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18年第8號)(圖2)

作為定量檢測試劑,應主要包括以下性能指標:外觀、裝量、試劑空白、分析靈敏度、線性、精密度、準確性、穩(wěn)定性等。各性能指標應不低于YY/T 1258—2015《同型半胱氨酸檢測試劑(盒)(酶循環(huán)法)》的要求,如有相應的國家/行業(yè)標準發(fā)布或更新,則產品技術要求不得低于其相關要求。此外,可根據實際情況增加下列檢驗項目:

(1)試劑空白吸光度變化率(如適用)

用試劑測試空白樣本,記錄在試劑參數(shù)規(guī)定讀數(shù)點下的吸光度差值(ΔA),計算空白樣本的吸光度變化率(ΔA/min)應不大于企業(yè)規(guī)定值。

(2)準確度(方法學比對)

用待測試劑盒與申請人選定分析系統(tǒng)(參考方法或國內/國際普遍認為質量較好的已上市同類試劑)分別檢測不少于40個在檢測范圍內的人源樣品,回歸分析驗證兩種試劑結果的相關性,計算相關系數(shù)r應大于等于0.975,醫(yī)學決定水平處(或正常參考區(qū)間上限)相對偏倚應不大于企業(yè)規(guī)定值。

(3)復溶穩(wěn)定性(干粉或凍干試劑適用):干粉試劑開瓶后(復溶后)在規(guī)定的貯存條件下保存至有效期末,產品的性能應至少符合線性范圍、準確度和重復性。

(4)校準品和質控品(如適用)

①溯源及賦值說明:同型半胱氨酸尚無國家標準物質,已有國際標準物質,若試劑盒配套校準品和質控品,應參照GB/T 21415—2008《體外診斷醫(yī)療器械 生物樣品中量的測量 校準品和控制物質賦值的計量學溯源性》的要求溯源至國家或國際標準物質,并提供校準品溯源性說明及質控品賦值說明。若有國家標準物質發(fā)布,應使用國家標準物質進行驗證。

②性能要求:外觀、裝量、均一性(瓶間差),凍干品還包括:含水量、復溶穩(wěn)定性,液體劑型還應包含開瓶穩(wěn)定性。如校準品和定值質控品為單獨注冊單元應考察賦值的準確性。

(5)附錄

如注冊單元中包含校準品或質控品,應在附錄中明確校準品、質控品的賦值程序。

(十)產品注冊檢驗報告

根據《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5號)要求,首次申請注冊的第二類產品應該在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認可的、具有相應承檢范圍的醫(yī)療器械檢測機構進行樣品的注冊檢驗。對于已經有國家標準品的檢測項目,在注冊檢驗時應采用相應的國家標準品進行,對于目前尚無國家標準品的項目,申請人應建立自己的質控體系并提供相應的校準品、質控品。注冊申報資料中應包括相應的注冊檢驗報告和產品技術要求預評價意見。

(十一)產品說明書

說明書承載了產品預期用途、試驗原理、試驗方法、檢測結果解釋以及注意事項等重要信息,是指導實驗室工作人員正確操作、臨床醫(yī)生針對檢驗結果給出合理醫(yī)學解釋的重要依據。因此,產品說明書是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報最重要的文件之一。產品說明書的格式應符合《關于發(fā)布體外診斷試劑說明書編寫指導原則的通告》(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通告2014年第17號)、《醫(y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guī)定》(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6號)的要求。產品說明書的所有內容均應與申請人提交的注冊申報資料中的相關研究結果保持一致,如某些內容引用自參考文獻,則應以規(guī)范格式對此內容進行標注,并單獨列明參考文獻的相關信息。

結合《關于發(fā)布體外診斷試劑說明書編寫指導原則的通告》(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通告2014年第17號)的要求,下面對同型半胱氨酸測定試劑說明書的重點內容進行詳細說明,以指導注冊申報人員更合理地完成說明書編制。

產品說明書內容原則上應全部用中文進行表述;如含有國際通用或行業(yè)內普遍認可的英文縮寫,可用括號在中文后標明;對于確實無適當中文表述的詞語,可使用相應英文或其縮寫。

1.【預期用途】應包括以下幾部分內容:

(1)說明試劑用于體外定量測定人血清和/或血漿中同型半胱氨酸的濃度。

(2)與預期用途相關的臨床適應證背景情況,說明相關的臨床或實驗室診斷方法等。

2.【檢驗原理】

本指導原則適用于使用酶循環(huán)法對人血清或血漿中的同型半胱氨酸進行定量測定的試劑,下面介紹該產品的2種反應原理:

(1)氧化型HCY被還原成游離HCY,游離HCY在HCY-甲基轉移酶催化下與S-腺苷甲硫氨酸(SAM)反應生成甲硫氨酸和S-腺苷同型半胱氨酸(SAH),SAH被SAH-水解酶水解生成腺苷和HCY;生成的HCY進入HCY甲基轉移酶催化的轉化反應,進行循環(huán)反應,生成的腺苷立即脫氨轉化為次黃嘌呤和氨;氨進一步在谷氨酸脫氫酶催化下和NADH反應,將NADH轉變?yōu)镹AD+,樣本中HCY濃度與NADH轉化速率(或量)成正比。

(2)氧化型HCY被還原成游離HCY,游離HCY在胱硫醚β-合成酶(CBS)催化下和絲氨酸反應生成L-胱硫醚,L-胱硫醚在胱硫醚β-分解酶(CBL)催化下生成HCY、丙酮酸和NH3,生成的HCY繼續(xù)進行循環(huán)反應,丙酮酸在乳酸脫氫酶(LDH)的催化下將NADH轉變?yōu)镹AD+,樣本中HCY濃度與NADH轉化速率(或量)成正比。

3.【主要組成成分】

(1)說明試劑包含組分的名稱、數(shù)量、比例或濃度等信息,如果對于正確的操作很重要,應提供其生物學來源、濃度及其他特性;明確說明不同批號試劑盒中各組分是否可以互換。

(2)試劑內如包含校準品和/或質控品,應說明其主要組成成分及其生物學來源,校準品應注明其定值及溯源性,溯源性至少應寫明溯源到的最高級別,包括:標準物質的發(fā)布單位及編號,質控品應有合適的靶值范圍,如靶值范圍有批特異性,可注明批特異性,并附單獨的靶值單。

4.【儲存條件及有效期】

(1)對試劑的效期穩(wěn)定性、復溶穩(wěn)定性、開瓶穩(wěn)定性等信息作詳細介紹。包括環(huán)境溫濕度、避光條件等。

(2)不同組分保存條件及有效期不同時,應分別說明,產品總有效期以其中效期最短的為準。

注:保存條件不應有模糊表述,如“室溫”,應明確貯存溫度,如2℃—8℃,有效期12個月。穩(wěn)定期限應以月或日或小時為單位。

5.【適用儀器】

(1)說明可適用的儀器,并提供與儀器有關的必要信息以便用戶能夠做出最好的選擇。

(2)應寫明具體適用儀器的型號,不能泛指某一系列儀器。

6.【樣本要求】

重點明確以下內容:

(1)樣本采集:說明采集方法及樣本類型,如有血漿樣本,應注明對抗凝劑的要求。

當血清存在脂濁、嚴重黃疸、溶血時,對本方法有干擾,應盡可避免此類樣本。

(2)樣本處理及保存:樣本處理方法、保存條件及期限、運輸條件等。冷藏/冷凍樣本檢測前是否需恢復室溫,凍融次數(shù)。對儲存樣本的添加劑要求等。

由于紅細胞合成和釋放同型半胱氨酸的作用,導致血漿和血清中同型半胱氨酸的濃度升高,建議采血后置于冰浴中(或冷藏運輸),并應及時分離出血漿(或血清)樣本。

(3)若樣本濃度超出線性范圍上限可稀釋測定的,需明確最大可稀釋倍數(shù)、稀釋溶液等信息。

7.【檢驗方法】

詳細說明試驗操作的各個步驟,包括:

(1)試驗具體操作步驟。

(2)試劑配制方法、注意事項。

(3)試驗條件:溫度、時間、儀器波長等以及試驗過程中的注意事項。

(4)校準:校準品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項、校準曲線的繪制。應注明推薦的校準周期。

(5)質量控制:質控品的使用方法、對質控結果的必要解釋以及推薦的質控周期等,如質控不合格應提供相關的解決方案。

8.【參考區(qū)間】

(1)應注明常用樣本類型的參考區(qū)間,并簡要說明參考區(qū)間確定的方法。

(2)簡單介紹設定該參考區(qū)間所選健康人群的區(qū)域特征,建議注明以下字樣“由于地理、人種、性別及年齡等差異,建議各實驗室建立自己的參考區(qū)間”。

9.【檢驗結果的解釋】

(1)說明可能對試驗結果產生影響的因素。

(2)說明在何種情況下需要進行確認試驗。

10.【檢驗方法的局限性】

(1)說明檢測結果僅供臨床參考,不能單獨作為確診或排除病例的依據。

(2)說明該檢驗方法由于哪些原因會使測量結果產生偏離,或測量結果還不能完全滿足臨床需要。如:干擾(膽紅素、血紅蛋白、甘油三酯等)等。

11.【產品性能指標】

說明該產品主要性能指標,應至少包括:外觀、裝量、試劑空白吸光度、試劑空白吸光度變化率(如適用)、分析靈敏度、線性范圍、重復性、批間差、準確度等,并對性能評估結果進行簡要總結。

12.【注意事項】

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本試劑盒的檢測結果僅供臨床參考,對患者的臨床診治應結合其癥狀/體征、病史、其他實驗室檢查及治療反應等情況綜合考慮。

(2)對所有樣本和反應廢棄物都應視為傳染源對待,提示操作者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3)是否受臨床癥狀、用藥情況等因素的影響,如S-腺苷甲硫氨酸、甲氨蝶呤等。

三、審查關注點

(一)產品技術要求中性能指標的設定及檢驗方法是否符合相關行業(yè)標準的要求;技術要求的格式是否符合《關于發(fā)布醫(y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編寫指導原則的通告》(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通告2014年第9號)的相關規(guī)定。

(二)產品說明書的編寫內容及格式是否符合《關于發(fā)布體外診斷試劑說明書編寫指導原則的通告》(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通告2014年第17號)的要求,相關內容是否符合《醫(y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guī)定》(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6號)中對說明書的要求。

(三)分析性能評估指標及結果是否支持產品技術要求的確定;是否滿足本指導原則中各指標驗證的要求。

(四)參考區(qū)間確定使用的方法是否合理,數(shù)據統(tǒng)計是否符合統(tǒng)計學的相關要求,結論是否和說明書聲稱一致。

(五)試劑的穩(wěn)定性研究方法是否合理,穩(wěn)定性結論是否和說明書聲稱一致。

(六)臨床試驗采用的樣本類型及病例是否滿足試劑盒聲稱的預期用途,樣本量及臨床研究單位的選擇、對比試劑的選擇、統(tǒng)計方法及研究結果、臨床方案及報告撰寫的格式等是否符合《關于發(fā)布體外診斷試劑臨床研究技術指導原則的通告》(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通告2014年第16號)對相關內容的規(guī)定。

(七)產品風險分析資料的撰寫是否符合YY/T 0316—2016《醫(yī)療器械風險管理對醫(yī)療器械的應用》的要求。

四、編寫單位

福建省食品藥品認證審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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